当一个人由于生病或残疾等原因而不能独立做出必要的决定时,安大略省法律允许指定“替代决策人”(通常是家人)代替此人做出决定。由于这样做会剥夺此人的决策权,所以,这是很严肃的一个措施。

有关此项法律的基本事实
当某人不能理解与必要的决定相关的信息,或者不能领会所做决定会产生的后果时,可指定替代决策人。

可指定替代决策人就以下事项做出相关决定:
•    健康、牙科或其它治疗决定;
•    饮食、安全、居住安排、着装、卫生及类似个人事务;以及
•    财产及财务决定,例如银行业务、投资、买卖房屋及类似事务。

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来指定替代决策人。
•    某人可以用“委托书”指定他人为其做决定。
•    法院或政府部门可以指定一名“监护人”做决定。
•    在必需做出治疗决定,并且没有委托书或监护人的情况下,一名家庭成员会自动被指定为其做出决定。

患有痴呆症的老年人、精神病或发育残障患者、后天脑损伤患者以及严重疾病患者,更可能没有能力做出长短期决定,并更可能受到这些法律的影响。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很多人都会受到这些法律的影响,无论是因为自己不能独立做出决定,或者是自己在帮助不能独立做出决定的家人或朋友。

这些法律并未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替代决策人可能会滥用职责,人们可能会不合时宜地失去自己的决策权控制力,以及人们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们对以上等问题表示了担忧。

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LCO)撰写的《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决策权及监护权的临时报告》(Interim Report on Legal Capacity, Decision-making and Guardianship)就民事行为能力、决策权和监护权法律、政策和项目的修改提出了54项拟议建议案。


对法律的担忧
解决与委托书和监护权相关问题的法院制度被认为是耗资高昂、程序复杂且充满威胁性,受此法律直接影响的家庭和人们难以实施权利或解决纠纷。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将此类事务的决策权从法院转移交给一个行政法庭,即知情同意及民事行为能力委员会;
•    改革知情同意及民事行为能力委员会,使其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
•    加强对个人的支持力度,例如法律援助和“第三章中的心理辅导”;
•    探讨设立特别调解项目的可能性;以及
•    在完成调查任务后,为公共监护人和受托人提供更多选择。

很多与这一法律领域打交道的人实际上对此并不理解。这不仅包括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及其家人,也包括必须适用此法律的专业人士和服务商。这是此法律不能得到正确适用的原因之一。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在法律规定中,指定某个机构,负有协调该领域信息开发和教育的明晰职责;
•    创建一个信息交换中心;
•    向受到《健康保健知情同意法案》(Health Care Consent Act)直接影响的人及其家人加大信息提供力度;
•    强化健康监管协会和专业教育机构的职能;以及
•    澄清法律中的混淆部分。

人们对根据《健康保健知情同意法案》规定就民事行为能力做出的评估质量有些担心。因此,人们会被错误地认定为没有或者有能做出决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当某个人被认定不具备做出决定的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时,他们可能不会恰当地被告知自己的权利。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制定民事行为能力评估的正式指南,以及提供权利信息的最低标准;
•    探索为最需要的人士提供专业、独立建议的方式;
•    利用现有机构,在此领域提供更好的监管和监督;以及
•    监督并评价这些改革措施,以便检查是否需要采取更多措施来纠正问题。

重要的是,人们要尽可能地对自己的生活保持控制力,并且保持自己不被剥夺做出决定的权利,除非这样做有绝对必要性。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服务商以及评估机构应该照顾到可能缺乏独立决策能力者的需求;
•    在指定了替代决策人后,替代决策人必须清楚地注意到他们为之做出决定者的价值观和意愿;
•    应该提供一个选项,允许个人指定他人帮助自己做出决定,而不是替自己做出决定;
•    应该在指定监护人时,更多地考虑到是否存在其它干扰更少的选择;
•    应该更多机会定期审查监护人的必要性;以及
•    应该能有指定更多有限决策权监护人的可能性;例如,即使是做出一项决定。

很多人担心委托书指定的人可能会错误使用,或者甚至滥用此项授权,例如,不恰当地利用授权人的金钱或财产为自己谋利。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当某人开始依据委托书行事时,应该要求其签署《承诺声明书》(Statement of Commitment),声明充分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所产生的后果;
•    当某人开始依据委托书行事时,应该向委托书指定的人提交《代理授权通知书》(Notices of Attorney Acting);以及
•    制定委托书的个人也有权选择指定一位负有明确权利与职责的“监督员”(Monitor),作用是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证受托人履行其责任。

随着社会变化,越来越少的人会有家人或朋友愿意、有能力并具备所需技能来充当其替代决策人。目前,在此种情况下,公共监护人和受托人可胜任此项角色。临时报告提议如下:

•    允许个人明确自己不想让哪些家属成为被《健康保健知情同意法案》自动指定的受托人;
•    将公共监护人和受托人的角色集中为向不论是由于社会孤立、家庭情况或者是有困难需求等原因,而不能从其它服务中得到恰当服务的个人提供专业及值得信赖的服务;
•    探索社区机构能否胜任日常决策的角色;以及
•    探索政府设立专业代理人发证与监管机制并提供适当防护和监督的可行性。

我们深信,只有将变革措施建立在与受影响群体的广泛磋商基础上,这些变革措施才更有可能获得成功。在编写建议案时,我们咨询了老年人及残疾人、其家人、健康护理人士、律师、法官、政府机构、社区机构、服务商、维权人士和其他人士。如果您对我们的提议有任何评论意见,我们都愿意洗耳恭听。如果您想提出评论意见,请到“Share Your Feedback”(分享您的反馈意见)http://www.lco-cdo.org/en/capacity-guardianship-interim-report-share-your-feedback 参看如何操作。

网站www.lco-cdo.org上刊登有安大略省法律委员会(LCO)撰写的《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决策权及监护权的临时报告》以及该委员会的其它项目。